近日,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在办理霍林郭勒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涉嫌单位行贿案过程中,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在监察委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符合检察机关决定拘留的条件。10月30日,该院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刑事拘留,并交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执行,犯罪嫌疑人周某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该案是霍林郭勒市监委移送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全区首例检察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