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行洪安全 检察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盗窃挡水石刑事案件的同时,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磋商程序,与水务部门达成对辖区内堤防开展排查、修缮的共识。检察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及时修复受损堤防,旗水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消除了行洪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西辽河是辽河的一级支流,流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以下简称科左中旗)境内118公里。2023年4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科左中旗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盗窃刑事案件中发现,2023年1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雇佣九辆翻斗车和一辆钩机将位于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小王家村村南西辽河河道内和巴彦塔拉镇迷力艾勒村西南1公里处石笼内的挡水石窃走,其行为严重威胁了丁字坝水工程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科左中旗检察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时获取该线索,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案件。为修复受损堤防,消除危害,科左中旗检察院于2024年1月11日对科左中旗水务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科左中旗检察院通过无人机拍摄、走访并询问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等方式查明,刘某某盗窃过程中破坏加筋石笼网共计12处,盗走挡水石共计280.82立方米,价值26678元。被刘某某盗走的挡水石和破坏的加筋石笼网,主要用于导流和护堤,起到引导、约束洪水的作用。科左中旗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盗走挡水石的行为严重威胁了水工程安全,沿岸巴彦塔拉镇2个嘎查村400余户村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科左中旗水务局依法具有加强堤防等水工程安全的职责,但其未对巴彦塔拉镇段西辽河堤防毁损问题及时履职,未消除行洪安全隐患。
2024年1月13日,科左中旗检察院向科左中旗水务局发出公益诉讼磋商函,建议其对案涉破损堤防进行修缮,并对辖区内堤防开展整体排查和修缮,加强水利设施管理,保护水工程安全。2024年1月16日,科左中旗检察院与旗水务局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通过磋商,旗水务局和检察机关就受损河堤监管、河道管理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整改意见。磋商会后,检察机关和水务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推动涉案巴彦塔拉段西辽河堤防整改修复工作。经跟进,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购买挡水石290立方米及加筋石笼网12处,雇佣40余人次对涉案堤防进行修复,共计花费7万余元。截至2024年2月,刘某某对受损河堤完成了修复。
2024年4月1日,科左中旗检察院在案发现场召开听证会,跟进监督整改情况。参加听证会的有科左中旗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旗水务局、验收工程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邀请听证员全程参与。听证会上,办案人介绍了基本案情,水务工程师针对刘某某的修缮工程进行评估验收,认为修缮工程达到标准,巴彦塔拉段西辽河流域行洪安全隐患得以消除,同意通过验收。
以本案为契机,科左中旗水务局对全旗西辽河堤防现状开展了整体排查和修缮专项活动,健全完善了堤防维护长效机制。因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对被其损毁的堤防作出修复,科左中旗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行洪安全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开展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修复义务。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联合组织听证,查明案件事实,对修复情况进行验收,推动水务部门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助力西辽河流域堤防保护系统修复与长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