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9时,由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立新等3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一案在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首要分子张立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积极参加者杜尚辉、刘永明等13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到五年不等的刑罚,其中10名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三到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名被告人予以并处罚金。
对敖广宇等14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康东等5人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立新先后网罗杜尚辉、文鑫、郭小平、海晓东、张红升、包勐、陈德、吴青河、李来成、刘永明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一系列不成文的组织规矩,树立张立新的个人权威,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于维系该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并用于组织成员的生活保障,购买车辆,支付违法犯罪行为赔偿款等;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通辽市科尔沁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民社会安全感降低,社会公共秩序受到严重侵害。
经过对全案的全面审查,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的表现及赔偿谅解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等,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