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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检察监督路径研究——以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检察监督案为切入点》
内蒙古检察机关第四届检察理论研讨会“敖包检会”二等奖
作者: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于虻
观点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游戏账号、虚拟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群众重要的新型财产权益。《民法典》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增设“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独立案由,新型财产司法保护体系持续完善。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举证困难、证据规则不统一、责任认定模糊等难题,当事人维权阻力较大。民事检察作为司法救济重要防线,在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破解新型数字权益司法困境方面发挥重要监督作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中,当事人郭某所持网络游戏账号累计充值超18万元。2022年3月,郭某将账号短期出租给蓝某使用,租赁期间,账号因外挂作弊行为被平台封禁十年。郭某诉请蓝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一、二审及再审程序均因无直接侵权证据,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后续郭某在起诉游戏运营公司的另案中,取得平台出具的公证后台数据,明确外挂异常操作、数据修改记录均发生在账号租赁时段,且平台监测处罚存在客观技术延迟。郭某据此以新证据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检察机关全面调取审查卷宗材料、公证数据及游戏运行规则,确认案涉账号不支持多端同时登录,可完全排除第三人操作可能,相关证据属于原审期间当事人客观无法获取的新证据,符合再审启动条件,遂依法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采纳监督意见,认定蓝某构成侵权,结合账号使用折旧、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蓝某赔偿77120元。
二、案件核心审查要点
本案属于典型的虚拟财产纠纷证据偏在的情形,侵权后台数据、违规记录均由网络平台掌握,普通当事人难以自行取证,核心审查突破两点:
一是突破传统证据认定思维。摒弃“无直接证据即无法认定侵权事实”的固有审判思路,以公证后台日志为核心,结合账号独占控制规则、案件事实细节构建完整间接证据链,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依法锁定承租人侵权事实。
二是精准厘清因果关系认定逻辑。针对平台检测延迟的技术特性,区分外挂行为发生时间与系统封禁处罚时间,不以处罚滞后于承租时间否定侵权因果关系,依据经验法则推定,租赁期间的违规操作是账号封禁的直接原因。
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现实困境与检察监督路径
结合本案办理实践,当前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仍存在诸多共性短板: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电子证据由平台垄断导致取证难、数字案件技术壁垒突出、群众对新型财产维权渠道认知不足。对此,结合民事检察职能,可从四方面完善监督路径。
一是强化调查核实职能,破解取证困境。针对平台独占电子数据、当事人取证不能的现状,充分行使检察调查核实权,依法调取后台日志、操作记录等关键证据,督促平台配合调查取证,补齐当事人举证短板。
二是统一类案监督尺度。细化虚拟财产侵权、合同纠纷审查标准,灵活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事实推定规则,依托个案办理提炼类案审查思路,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是规范财产价值认定方式。确立“市场价格优先、成本折旧为辅、司法鉴定兜底”的裁判思路,综合充值投入、使用时长、损耗贬值、过错责任等多重因素认定损失,形成可复制、可参照的价值认定模式。
四是深化协同治理与普法释法。加强与法院、网络平台、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健全线索互通、协同共治机制。同时依托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公众规范网络账号交易行为,提升数字财产风险防范意识。
撰写本文,源于对这起游戏账号租赁监督案件的思考。网络虚拟财产依附数字技术而生,具有无形性、数据化特征,案件事实藏于平台后台数据与系统运行逻辑当中,办理此类新型民事监督案件,不能固守传统办案思维,机械苛求当事人提交直接侵权证据。本案实现再审改判固然可喜,但仅是个案公正的落地。我希望通过梳理本案证据运用、事实推定的办案经验,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新型财产权益案件提供实操样本,推动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检察监督由个案探索迈向规范化办理,用心守护人民群众新型财产安全,不断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