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刑事诈骗还是商事纠纷?
——直击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在河北出庭公诉评议收官之案
10月15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在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评议组全程旁听庭审,并对检察人员出庭履职情况开展评议。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现场督导出庭公诉评议工作,并对持续释放出庭公诉评议工作效能作出指导。全国人大代表崔雪琴、全国政协委员刘瑞领受邀参加出庭公诉评议工作。
据悉,这是最高检第五评议组今年现场评议的最后一案。出庭公诉团队表现如何?评议组给出了哪些意见建议?记者全程跟踪采访。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检察机关指控,2025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侯某某(另案处理)了解到A公司有购买木材的需求后,二人经过商议,侯某某虚构自己是B公司老板,假意促成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A公司支付货款后,张某某、侯某某分工合作,分别故意向两家公司传递虚假信息,导致合同关系破裂,A公司要求返还货款。随后,张某某与侯某某私自将A公司的银行收款账户调换为其二人实际控制的账户,获取涉案资金。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展开充分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是居间介绍他人买卖发票的商事行为。出庭公诉团队从主客观两方面充分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张某某伙同侯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2025年7月,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后,张某某与侯某某二人向A公司谎称暂时发不了货,向B公司谎称A公司不想要货,以此实现对AB两个公司的双向欺骗。同时,张某某在明确收到A公司所提供的收款账户后,仍将其与侯某某所能控制的银行账户提供给B公司,谎称是A公司的收款账户。B公司向上述账户转款共计69万元。此外,多名证人证言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取现记录、通话详单证实,张某某实际取得涉案资金。
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交易磋商阶段,张某某提前做好了诈骗准备。在A公司工作人员到B公司考察并确定购买木材当天,张某某便以“自己的账户不能使用”为由,向他人索要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货款”。“货款”到账后,张某某指使他人大额取现,减少资金流动,隐匿资金,并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被害单位发觉后多次联系退款,均被其拒绝,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有将涉案资金占为己有的非法目的。
检察机关认为,涉案公司的财产损失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历经两个多小时,该案择期宣判。
“公诉人指控清晰明了,配合默契,让旁听者也能一目了然知晓案情。”全程旁听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赞皇县原村土布专业合作社创办人崔雪琴告诉记者,作为来自基层民营企业的代表,她更关心案子办得公不公道,企业的合法利益能不能得到保护,希望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将追赃挽损工作抓实。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陆港集团董事长刘瑞领为检察官出庭表现点赞:“该案对中小企业特别有警示意义,建议司法机关常态化发布涉企典型案例,加强风险提示。同时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多进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提高企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
现场评议
讲问题切中要害,提建议精准到位
庭审结束后,最高检第五评议组组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南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印仕柏即刻组织组内评议,围绕上午检察官出庭履职情况开展研讨,力争评议内容精准、客观。在下午的出庭公诉评议会上,评议组在梳理总结检察官履职亮点的同时,聚焦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对公诉人提出更高期待。
“本案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民刑交叉案件,办案团队精准把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保护法益方面的差异,依法准确认定罪名、追诉犯罪,切实维护被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议后续进一步优化证据分组与论证分析,持续提升法律文书撰写的规范性与严谨性。”全国优秀公诉人、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范海波说。
“公诉人讯问紧扣诈骗罪构成要件,善于揭示被告人供述与在案证据的矛盾,举证分组清晰,多媒体示证有效增强了指控效果。”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天津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陆旭同时给出了建议,讯问中要减少开放式问题,通过闭合式问题固定基本事实,并将讯问与举证贯通起来,增强“讯问设靶、举证击靶”意识,通过讯问固定辩解,再通过出示证据击破辩解。在证明体系构建上,建议对“非法占有目的”独立成组证明,以事前、事中、事后完整行为闭环来支撑主观故意认定。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林建江发言时表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被告人不认罪。面对辩护人就事实、定罪提出的多项辩护观点,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从双向欺骗、调换退款账户的客观行为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两个维度,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法庭辩论中,紧扣焦点逐一答辩,用语严谨有力,以理性平和姿态与辩护人平等论辩。在他看来,公诉人还可以进一步强化“用证据说话”的辩论逻辑,更加充分地运用在案证据回应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辩护意见。
“出庭公诉团队分工合理,配合默契,一步步还原案件本来面目,一层层解开旁听人员的疑惑,进而增强了指控犯罪说服力,较为出色地履行了出庭公诉任务。”印仕柏在给予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两点建议,“要强化证据审查分析,做到单个证据看‘三性’,综合证据看印证,证据体系查漏洞排矛盾。同时要将严谨、规范、细致撰写文书作为公诉人的办案自觉,充分认识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高质效写好每一份文书,不仅是对职业的尊重,也是对法治的信仰。”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也参加了此次出庭公诉评议工作。在她看来,该案疑难复杂、对抗性强,河北省检察机关拿出这样的案例参加评议,可以看出直面困难、提升出庭公诉能力的决心。出庭公诉能力的高低,取决于庭前准备是否扎实。庭审如同放大镜,会全方位检验前期各项筹备工作,必须把庭前功课做深做细。她评价,该案公诉团队指控有力、答辩针对性强,整体庭审效果良好。她同时建议,今后在办案中要进一步做深做实庭前准备,精心打磨起诉书、推敲完善三纲一书,夯实出庭各项基础,以充分准备保障出庭质效。
“大家给出的建议直击要害,针对性强。对于出庭履职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照单全收,坚决整改。”河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贾志宏表示。
持续释放评议效能
将评议活动成果转化为指导办案的宝贵财富
“该案是一起民刑交叉、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疑难复杂案件,出庭难度很大,但公诉人表现可圈可点。”苗生明对当天检察人员出庭履职情况表示肯定。他认为,整场庭审,控辩审三方表现都很出色,庭审实质化持续走深走实。
苗生明表示,评议组庭前认真审阅材料、庭审中密切关注过程、细节,庭后又及时碰头研判,全程体现出了高度的使命感、责任心与专业精神。评议中既讲优点,又讲问题,且讲问题不是泛泛而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两位代表委员的发言都很中肯、准确,既充分肯定了公诉人的表现,又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苗生明指出,2026年已进入第四个季度,各级检察机关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持续加强出庭公诉评议工作,释放工作效能:
一是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核心标志性职能,是刑事检察的“看家”本领,应当重点抓、持续抓。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检的要求常态化开展出庭评议,确保所有出庭公诉人今年被评议一起案件。要着力提升出庭公诉质效,其关键在于以“三个善于”为指引,在具体个案中构建完善周密、严谨准确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此夯实出庭公诉的基础。
二是要以出庭公诉工作的情况反视刑事审查全过程、各环节。法庭上检察官表现好坏追根溯源是庭前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是否做到位,各级检察机关要善于通过出庭公诉来审视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提升公诉人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出庭公诉的“龙头”作用,带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质量提升。
三是要贯彻落实好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构建依法有序、良性互动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推动庭审实质化,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得到老百姓的认可。
四是各级检察机关要注重将出庭公诉评议活动成果转化为指导办案的宝贵财富。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要搭建案件共享平台,让被评议案件发挥最大作用。各评议组要认真总结评议工作中提炼的办案经验、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日益成熟有效的评议工作方法,为提升出庭评议成效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