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刑行衔接。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赵某某是同村村民,从小一起长大,成家后两家关系更是走的亲近。案发当日,两家去饭店聚餐,在回家的路上,二人因酒后情绪激动,发生争吵,进而大打出手。最终,赵某某外伤致右腓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某的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开鲁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注意到,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周某某和赵某某已经相互谅解,而且每次传唤二人时,二人都是同来同往,关系已经恢复正常,并对之前的行为悔恨不已。
最终,开鲁县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经综合研判依法对赵某某、周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违法线索与执法检察意见,建议对赵某某、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刑罚的目的是惩防并重,虽然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其行为仍然是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既能让当事人体会到法律的威严,也更有利于其认真吸取教训,起到警示教育和预防违法的作用,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行刑衔接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项制度,“衔接”的题中之意本就应当是一场“双向奔赴”。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更加注重“双向奔赴”,彰显了应有的担当和法治的进步。